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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剖析小区各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日期:2025-02-14     来源:www.tspmpb.com    浏览:773    评论:0    
核心提示:伴随社会的进步,私家车已由奢侈品变为代步工具走入一般百姓家。伴随私家车的日趋增多,由小区停车位衍生出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小区车位权属及归属问题,成了小区车位所有纠纷的症结所在。

伴随社会的进步,私家车已由奢侈品变为代步工具走入一般百姓家。伴随私家车的日趋增多,由小区停车位衍生出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小区车位权属及归属问题,成了小区车位所有纠纷的症结所在。现在住宅小区车位大致可分为四类:小区地面停车位、人防地下停车位、非人防地下停车位、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要剖析小区各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应结合各类停车位的不同状况、特征进行分类剖析。

住宅小区车位可以分为小区地面停车位、人防地下停车位、非人防地下停车位、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而这类停车位都有不同状况、特征,那样怎么样剖析这四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法表明界限的停车设施,可分为规划地面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的停车位。

1、小区地面停车位

2、占用业主共有些道路或者其他场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是业主共有,但是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是业主共有,但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是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是业主共有。第74条第3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些道路或者其他场合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业主共有。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因法律明确规定是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但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业主不满的重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常常对这类车位收取车位用费。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用费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据的,《陕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地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不是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作用与功效等事情。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当然,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场地用费在扣除部分车位管理物业费后应纳入小区业主共有账户,车位管理物业费的提取比率一般由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1、规划的地面停车位。该类车位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供应、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陕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约规定:物业管理地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供应、附赠、出租等方法第一满足业主的需要。就乾县现在各住宅小区的状况看,开发商一般在产品房交易合同中约定此类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待小区出货后,将该部分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给小区业主。

人防地下停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理论界存在争议,主流看法分两类:一类看法觉得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无权处分;另一类看法觉得人民防空工程因由开发商投资建造,所以应是开发商所有,但战时国家可无条件征用。各地政府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在实践中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譬如广州的作法为,在开发商补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为开发商办理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初始登记,业主购买这种车位后可办理该类车位的产权证。而北京的作法为,开发商如想处置该类车位,需要向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肯定比率的人防工程用费后方可处置。但乾县现在还没人防地下停车位。不过依据现在乾县的进步情况,人防工程势在必行。

2、人防地下停车位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借助管理规定》对该类车位的权属有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该法规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哪个投资、哪个所有、哪个受益、哪个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出售、出租。就乾县现在的状况,对于该类地下车位,开发商可以选择向国土部门缴或者不缴土地出让金,假如开发商缴纳该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分可以为包括该类车位的地库办理权属初始登记,但由于单个地下车位不符合房子独立用空间的特点,即便该地库办理了初始登记也没办法办理该类车位的单独的产权证。乾县现在的住宅小区,开发商一般选择出售车位用权或者出租的方法处分该部分车位,但该类车位的处分过程中,无论是出售协议还是出租协议均没办法办理备案,属监管的空白区,亟待政府颁布监管手段。

3、非人防地下停车位

该类车位具备独立性,其是在开发商拥有独立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车位,可以依法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初始登记后其所有权明确由开发商享有,在供应给特定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后,产权为特定业主所有。该类车位为最合法的车位,基本可等同于房子看待,出售协议等均须在政府部门备案,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但因投资本钱较大等缘由,开发商投资修建该类车位的意愿不高,该类车位在实践中不多。小区车位除上述四类外,现在经常见到还有机械车位,但机械车位依据其布局地方都可归是上述前三类车位之中。另,从上述剖析也可看出,除地面停车位和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其权属法律规定明确外,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其余两类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并无特别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处于政府监管的盲区,其权属的厘清尚待法律法规的健全。

4、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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