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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产权证办理中承担什么义务?

   日期:2025-01-16     来源:www.kangleee.com    浏览:683    评论:0    
核心提示:产权证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现在,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而引起的纠纷比较常见,不只导致房子权属关系不明、秩序紊乱,而且没办法行使出售、抵押、出租、投资等权利。

产权证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现在,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而引起的纠纷比较常见,不只导致房子权属关系不明、秩序紊乱,而且没办法行使出售、抵押、出租、投资等权利。交易双方总是对缘由、责任主体或责任形式产生纠纷。

在国内,房子变动采取的是出货+登记模式,也就是要将房子所有权转移合同进行登记然后领取所有权证。在国内,所有权证是证明所有权的凭证,在房子买卖中,即便买受人付清了房子全部价款,假如没获得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仍然没获得所有权。

1、开发商在产权证办理中承担的义务

2、办证中出卖人缘由的认定

依据城市房产管理法、《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和《城市房产权属登记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产权证办理的帮助义务。内容包含:1.办备移转登记前应由开发商先行获得的文件,如测绘、权属登记;2.在购房人申请办证时,提供上述文件;3.依房管部门需要或合同约定,帮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交税费;4.为达成登记办证,应当由开发商配合或履行的其他事情与合同约定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其他办证义务。

具体到致使办证是什么原因,问题要复杂得多。办证义务一般从开发商交楼后开始起算,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开发商第一要完成房子的测绘、权属登记,第二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递交办证资料和成本,在收齐资料后准时递交房管部门,等待房管部门办妥登记后领取房地产证,公告购房人领回。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开发商办备必要文件迟延或怠于履行公告义务而致使的启动办证程序迟延,也有购房人怠于递交办证资料及成本致使的递件迟延,还有房管部门审察办证资料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拖延而致使的发证迟延。毫无疑问,因为购房人自己是什么原因致使的办证迟延,开发商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那样,房管部门拖延登记办证时间致使办证,开发商是不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答案当然是相反的。开发商在办备必要文件后,对于登记办证所负有些主如果帮助和配合购房人递件办证的义务,在这段时间,房管部门用于审察和办理手续的时间,开发商没办法控制,也就不可以归结于出卖人缘由。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为出卖人是什么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出卖人是什么原因应包含出卖人自己是什么原因与可归于出卖人一方的第三人缘由,只须是由此导致的办证,出卖人均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承担办证违约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因为开发商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迟延。非属开发商一方缘由导致的迟延,即便存在损失,开发商也不需要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购房人倡导开发商承担办证违约责任,却无需证明是开发商一方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迟延这一责任构成要件,而仅需证明从收楼至获得房地产证这一期间超越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就能推定是开发商一方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迟延。此时,举证证明非开发商一方是什么原因的责任转移到开发商一方,由开发商举证证明在这一期间存在免责事由。这是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较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此的举证责任分配主如果考虑,登记办证期间开发商对登记办证各环节具备全局性的认知,对于是不是存在非开发商缘由的免责事由更为了解,相较购房人而言也更有举证能力。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开发商,以便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办证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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