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公告》,支持优质房产企业合理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解决房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产市场平稳健康进步。《公告》共十二条内容,其中明确: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情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产企业拓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能超越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出货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能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出货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公告还提出,商业银行不能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各地不能强制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不能将出具保函与当地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挂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为商业银行拓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提供必要支持。
以下为公告原文: